本案焦点:京通公路是快速公路还是高速公路
时间:4月11日
致电人:孙小姐
事由:在京通快速公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事后,保险公司以京通路是高速公路为由,拒不给付保险金17284元。
孙小姐:事故发生后,我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但均被拒绝
去年12月,我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限至今年12月3日。今年1月18日,我驾车在京通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立即通知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马上派来两名定损人员,定损人员同意两辆车在各自专修点修车公司进行修理,并给两辆车定了损,于是,我给事故的另一方车主支付了6608元的修车费,对方也给我开具了发票;我的车修理费为10640元。于是我委托韩兴汽车修理厂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而,华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持实习驾驶证,实习期在京通高速公路上驾车。由于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韩兴汽车修理厂多次打电话催促我付钱,甚至到我单位找我领导,给我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保险公司:不赔的理由是持实习驾驶证,实习期在京通高速公路上驾车
为此,记者致电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称,孙小姐去年9月份才拿到驾照,属于实习期,本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明文规定,持实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不单是本公司有这项规定,许多保险公司都有这一规定。我已向有关部门咨询过了,京通公路是高速公路,正好符合这一条款,所以我们有理由不赔款。
律师:保险公司拒赔行为属违法行为
孙小姐的代理人北京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兰胜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拒赔行为显属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孙小姐所持驾驶证并不是实习驾驶证,因为实习驾驶证早已被取消;(二)此次的交通事故不符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五条(八)款九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的规定。因为,京通快速路并非高速公路;再者,被告下属北京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所以,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实施赔偿。
显然,京通路是不是高速公路成了问题的关键。为此,4月12日,记者致电京通快速路管理处办公室,杨女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杨女士称,京通路是快速公路,而不是高速公路,尽管它是封闭式的。(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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