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速公路上的碎玻璃将飞驰的汽车轮胎戳破,导致车毁人伤。受害的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及其6名职工,将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此类案例尚属首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10月30日,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的一辆江铃五十铃双排座小货车从北仑驶往杭州,在杭甬高速公路上,被路面上的玻璃碎片戳进车辆右侧的轮胎,造成漏气瘪胎,致使
车辆偏离主车道与护栏碰撞,车辆、路产损坏,驾驶员和乘客共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导致车辆方向偏离的根本原因是右前轮被玻璃碎片戳破,轮胎漏气瘪胎,驾驶员没有违章行为。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多次与高速公路的“管家”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才有了这场官司。原告认为,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责任,起诉要求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9000余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理由是:自己每天按有关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出事故当天没有发生过车祸,戳破轮胎的玻璃是普通玻璃而非汽车特种玻璃,因此,玻璃碎片可能是原告车子自身从高速公路外带进来的,行驶一段时间后才戳破轮胎。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清除公路路面上杂物的义务,以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原告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由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000余元。
陈放鸣
《中国汽车报》(2001年11月06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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