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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投诉帕杰罗败诉找消协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21日 13:35 云南日报

  就在三菱帕杰罗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引得消费者议论纷纷之时,2月1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接到第一封关于日本三菱帕杰罗V33越野车存在严重问题的投诉信,此前中消协接到的十几起投诉均来自各地消协的反映,这一起却是消费者直接发给中消协的,使得消协的有关人士更为关注。

  一审败诉令消费者不满

  笔者于当日下午赶到中消协,看到了这封发自江苏省泰兴市国家税务局的投诉信。其实,就在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被我国国家检验检疫局自今年2月8日起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之前,就已有消费者起诉至法庭,要求三菱的经销公司赔偿损失。然而笔者看到,这起江苏省泰兴市国税局艾文洗诉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官司却因种种原因于2000年11月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败诉。这一判决令消费者十分不满,遂于2000年12月8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必须对汽车质量进行检测后才能判决等理由。多项检测认定该车质量堪忧。

  江苏省泰兴国税局在投诉信中指出,该局于1998年2月从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了帕杰罗V33越野车一辆,一个月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发动机机油发黑、严重消耗机油、底盘噪音等一些问题。泰兴市商检局与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多次交涉,在长达数月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8月,提请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车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后发现,2009公里可靠性行驶后,该车机油消耗量为1000克;车速70公里/小时匀速行驶时车内噪音偏高,达95.3bd(c)等明显质量问题。该局又将该车机油经国家轿车质量监督中心封样后送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所进行元素分析,化验结果为:每ppm中,含铁(12.4%)、铝(5.3%)、钙(0.39%)、锌(0.18%)、镁(0.06%)等超标金属元素。

  销售商同意更换发动机

  在将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情况告知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后,仍没引起其重视。随后,泰兴国税局便将该车贴上“三菱汽车质量太差”的字样并在上海市内和沪宁高速公路行驶数日,向路人告知。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是与北京事务所联系,并派员对该车进行了技术测试。日方北京事务所鉴定结果为(1)发动机机油损耗严重;(2)发动机金属异响;(3)高速行驶时该车底盘发出噪声,是差速器内部发出的;(4)驾驶员侧门封条撕裂,是生产厂家的不正确调整引起的;(5)驾驶员一侧扬声器不工作。

  经过交涉,双方于1999年1月初步达成协议:上海三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发动机总成等一些零部件,并在南京香港长江有限公司安装。在更换发动机后交接车时,该局仍对底盘噪音问题没有解决提出异议。

  车行半途搁浅引发官司

  1999年12月24日,该车行驶至宁通高速公路刁铺路段时,发动机突然发出严重的金属敲击声,当即不能动,由宁通公路的清障车拖回后,该局将该车发生的故障传真给上海销售商、北京三菱汽车事务所,并请他们来处理。

  2000年2月24日,该局又请上海澳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对该车发动机在无损伤条件下进行电子内窥检测,通过内窥检测录像,发现该车发动机六缸活塞顶部开裂,看见活塞环、拉缸现象严重、排气门开裂等问题。

  随后,该局又与上海销售商和北京三菱汽车事务所多次联系,希望他们派人来处理。直至2000年4月,该局遂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法官于2000年11月2日驳回了该局的请求,理由是:该车更换发动机后,出现故障行驶3万多公里,虽在12个月之内,但不符合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新发动机在12000公里或12个月内负责质保”要求。

  质保规定双方理解尚存分歧

  对此,泰兴税务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指出,双方在质保约定“新发动机在12000公里或12个月内”上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上诉人认为,该条款的解释无论是从合同文义出发,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适用原则来看,其均应选择适用,也即只要达到其中一项者(12000公里或12个月),责任人即应承担质保责任(1)“或”从文义上,其本身就是一个选择连词,而非并列连词,并列连词我们通常用“且”。(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在提供质保条件时并没有提示上诉人对其责任存在限制。被上诉人不提请注意,责任应由其承担;(3)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为法定原则。

  上诉人同时指出,参照1995年8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第一批强制实施三包商品目录中有关质保规定,其中对同属机电产品的摩托车质保规定亦有二项内容,即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里程6000公里,其适用条件解释是“达到其中一项者”,也即只要达到两项保证中的一项,责任人即应承担质保责任。

  中消协对此案有说法

  笔者于是就此案件采访了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王前虎主任,他指出,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监督都要适用我国的法律,判定商品合格与否有国家标准的要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经我国权威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验,而企业自己所谓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法规相悖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所以如果事实与“泰兴”所述相符,“泰兴”肯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应按中国法律秉公执法。他同时号召有正义感的媒体、当地政法委以及上一级的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监督执法部门公正执法。

  (滇池晨报)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V31、V33被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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